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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申报流程按照定期发布的申报公告,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管辖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申报流程如下:一、受理申请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年3月、6月、9月、12月前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须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二、现场审核集中受理期结束后,经办机构应组织核查人员,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按照评估表对医药机构逐项打分,同时做好原件存档,复印件核对盖章
2、,必要时影像资料、电子资料留底。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提交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如申请单位现场打分表未达到120分或基础指标项有不合格项,应退出申报流程,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需告知申请单位结果,打分表及材料由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留底存档。三、组织评估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全市定点医药机构专家评估会议,并在评估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至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结果通过的,列入拟新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评估结果不通过的,辖区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四、公示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拟新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名
3、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该机构所在经办机构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其整改;存在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不得申请定点。经调查被举报单位符合定点申报要求的,应继续签约流程。五、培训考核经办机构应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医药机构参加培训考核。医药机构应在接到培训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对象名单报医保经办机构,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人员。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药机构具体时间安排,并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机构组织考核,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名单。六、信息验收医药机构须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监管平台软硬件配置和改造,医保网络接入等各项工作,并通过信息中心验收。信息中心凭公示无异议证明测试验收各申请单位信息系统,验收通过的出具信息系统验收通过单。七、签约开通医药机构凭信息中心出具的信息系统验收通过单与所辖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签约,并开通医保结算。因医药机构自身原因10个工作日内未按时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八、备案 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